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各工业区(园)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73号),现就县人民政府授权调查处理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事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调查处理范围及责任单位
对全县范围内发生涉及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影响的非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高速范围外的授权县公安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高速范围内的授权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相应由县公安局、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科级领导职务干部任组长(县人民政府特别指定的除外)。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二、相关要求
事故调查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准确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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