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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县政协第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024B1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浦卫〔2024〕65号

办理结果:A

蓝燕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开通医保用药“双通道”保障患者配药需求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怀。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2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28号)和《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2022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漳医保〔2023〕40号)文件精神。对照卫健部门的工作职责,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是强化医疗机构主要责任。医疗机构是国家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及时配备国谈药品,切实提高国家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增进人民健康福祉。医疗机构对不纳入“双通道”管理、不纳入“双通道”处方流转范围的药品,应强化采购配备或临时采购等措施,保障临床用药需要;不得以医保基金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绩效考核指标、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影响临床必需国谈药品的配备,做到应配尽配,合理使用;优先将“竞价药品”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同时做好“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宣传服务等工作。

二是保障安全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应建立“双通道”流转处方监控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发现不合理用药及行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责任医师应严格按照药品法定适应症和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开具电子流转处方,并加强医患沟通,落实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要求或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三是严格落实卫健部门主要责任。调整并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督促“双通道”医疗机构积极采购储备各类国谈药,保障参保患者日常用药需求,并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保证用药安全。对发现“双通道”医疗机构以诱导、推诿、拒绝患者开具处方用药及到指定药店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肃查处。

领导签署:王志伟

联系电话:0596-3226220

联系人:胡伟

漳浦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29日     




抄送: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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