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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财政局 漳浦县水利局关于印发漳浦县河道清理整治项目等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水〔2025〕35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

现将《漳浦县河道清理整治项目等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浦县财政局   漳浦县水利局

2025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浦县河道清理整治项目等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漳浦县河湖清理整治项目等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制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河办〔2017〕39号)和《漳浦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政202419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清理整治项目等补助资金是指漳浦县财政每年安排本县河道清理整治项目等补助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河湖管护。主要用于河道、湖泊、水库等保洁和清理整治。

(二)河长制专项行动。主要用于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河湖、非法采砂等涉河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河长制基础工作。主要用于河湖监测监控、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河长制工作宣传教育等。

第三条 县级分配河道清理整治项目等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因素分配主要考虑各地河道实际情况,结合上一年度河长制工作年终考核结果等因素每年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比例,由县水利局(河长办)根据河长制工作实际拟出方案,商财政局按规定权限研究下达。具体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奖励性补助一是奖励代表县接受市级考核或代表市级接受省级考核并取得好成绩的乡镇,奖励标准为每个乡镇5万元-10万元。二是奖励创新管理机制、工作机制的乡镇,奖励标准为每个乡镇5万元。三是奖励年度县对乡镇年度年终河长制工作考核成绩优良的乡镇,标准为上一个年度年终考核 被评为优秀等级的乡镇,每个乡镇奖励4万元,被评定为良好等级的乡镇,每个乡镇奖励2万元,无河道的乡镇不予奖励。)实况性补助一是河长制基础工作费用补助。主要用于乡镇交接断面水质监测费用及宣传教育等。二是河湖管护费用补助。主要用于河道、湖泊、水库等保洁和清理整治。一方面是补助重点区域治理费用,根据实际,给予河流、湖泊、水库等重点区域或治理难度较大的区域治理补助,补助标准视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超过15万元另一方面按河道实况补助治理费用补助对象为乡级以上河流,根据河道级别、长度、宽度等实际情况计算清理整治及长效管理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划分为4个等级,1-3级为县级河流,4级为乡级河道。县级河流按河道平均宽度划分,平均宽度100米以上1级、50-100米之间2级50米以下3级,补助标准1级河道每公里补助标准为基=(总金额-奖励性补助-重点区域治理补助/(1-4级河道长度分别按实际长度的100%、80%、60%、30%折算后合计长度),结合其他因数进行合理取值1-4级补助标准分别按该基数的100%、80%、60%、30%计算

第四条  河道清理整治项目等补助资金由县水利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方案,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县财政局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县水利局下达资金

各乡镇场为河道清理整治项目等补助资金的业主单位,负责资金项目安排、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项目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道清理整治项目等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城市景观和其他与项目补助无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乡镇场在预算资金下达30天内,以正式文件将年度实施方案报县水利局(河长办)备案;未经县水利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年度任务、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和改变资金用途。

 各乡镇场应按要求及时向县水利局(河长办)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流、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本办法由漳浦县水利局(河长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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