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漳浦县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政办〔2016〕168号

绥安镇、大南坂镇、旧镇镇、赤土乡人民政府,绥安工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卫计局制定的《漳浦县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

(此件主动公开)

漳浦县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县卫计局

2016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漳浦县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78号)、《漳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系统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形式。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集中式供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包括储水设备(高、中、低位水箱和蓄水池)、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和供水管线(供输饮用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浦县城区范围内进行二次供水单位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维修、保洁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漳浦县卫计局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鼓励有益于卫生安全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使用。

第二章设施建设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其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在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卫计局人员参加,对不符合二次供水卫生要求的必须予以整改。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并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与消防水池分建;

(二)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三)二次供水设施应便于防护和清洗,排水应通畅,低位水池应建立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

(四)储水设备结构合理,水管布置得当,不存在死水区;

(五)二次供水设施所使用的管件、管材以及防护涂料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六)二次供水的上、下水池管道不得与供水企业的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低位水池的溢水口严禁与下水道相连;

(七)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不得间断。因设备维修、水箱清洗等原因确需停水的,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清洗结束后应及时供水;因不可预防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业主负责制,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二次供水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设施的卫生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按规定办理《漳浦县饮用水二次供水用户登记卡》,详细填写每个水箱、水池的自然状况和清洗、检测情况的记录,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水箱、水池须加盖、上锁,锁匙由二次供水管理人员保管。管理人员按要求对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四)水泵房、水池和水箱周围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积尘,不得堆放杂物,水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照明,不得在水泵房内吸烟、吐痰;

(五)负责委托有二次供水清洗消毒资质的专业队伍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每次清洗完毕七日应抽取水样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张榜公布,检验不合格的,应重新清洗直至检验合格;

(六)当水质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部门调查,及时对二次供水进行处理,经市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市级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并经技术业务知识的培训,取得市供水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岗位证书每年换证一次。

凡患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伤寒、痢疾、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于二次供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禁止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得乱收费。

第十四条 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对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事件进行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二次供水污染事故或发现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可以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封存造成二次供水污染事故或可能造成污染事件的物品;

(二)责令立即停止供水并进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单位或业主,可结合城市房屋“平改坡”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对住宅及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方式进行改造,可采用变频恒压供水等技术取代屋顶水箱,从根本上确保城市饮用水的水质和水压。

第十九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发动、督促城市居民业主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县城区域范围内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建管合一”模式的试点,即实行开发商新建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交由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维护的模式,并在实施试点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对部分无物业小区,探索与住户协商签订合同,由供水企业负责有偿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情况维护工作的模式。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运营维护管理的,所增加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二次供水清洗消毒企业管理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