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完善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漳浦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浦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全县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61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16〕243号)及漳州市民政局、财政局、人保财险分公司《关于农村住房叠加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市、县两级分担比例的通知》(漳政民〔2016〕1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为原则,以“三者兼顾、两低一保”(即: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为基础,逐步完善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利益。
二、保险对象和保险责任
(一)保险对象
1.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保险对象
(1)坐落在我县乡镇场或村(居),且户主在受灾所在县域范围内拥有农村户籍的农房,不论其是否长期居住。但同一户主拥有多座房屋的,仅承保其户籍地其中一处房屋的灾害损失。一处房屋有多个户主的,以户为保险对象。
(2)长期居住在行政村的库区移民或因政策原因失地而转入非农户(含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其他农转非户)的农房。
2.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属于保险对象
(1)虽然房屋坐落在农村,但其户主户籍是非农村户口的住房。
(2)房屋内部装潢和室内财产、经营性店面、生产性用房、正在建造的房屋,以及厕所 、禽畜舍、柴草间、杂物间和简易搭盖棚等。
(3)受灾后临时分户而新增加的农户。
(二)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陷)等自然灾害。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外来的、不属于保险对象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撞击。
三、承保方式
采用基础保险及叠加保险同时进行,基础保险即省政府授权省民政厅与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签订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并实行年签制。叠加保险即由县民政局与县人保财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四、保费分担和理赔标准
(一)基础保险
全省保费5000万元,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基础保险具有普惠性,全县所有农户房屋因灾受损均可享有基础保险理赔,每户最高理赔金额为1万元。
(二)叠加保险
每户保费12元,其中:普通农户自缴保费3元、省级财政每户补贴7元、县级财政每户补贴2元。全县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自缴保费(3元/每户)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
1.普通农户:个人自缴保费(3元/每户)参加农房叠加保险的,其房屋因灾倒损,每户最高理赔金额为2.5万元。农户个人不缴费,财政不补贴,理赔不叠加。
2.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免个人自缴保费(3元/每户),其房屋因灾倒损,每户最高理赔金额为2.5万元。
五、2016年下半年农村住房保险
省民政厅与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在2016年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从7月1日起,按照上述方案执行新的理赔标准。其中7月至9月叠加保险需财政补贴保费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农户个人自缴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从10月1日起,由保险公司收缴普通农户个人自缴的保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农户参保手续,财政补贴保费根据实际参保户数由各级财政支付。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自动参保,不另办理参保手续。2016年下半年本级财政补贴保费按要求尽早与县人保财险公司结清。
六、2017年开始以后每年农村住房保险收取方式
(一)农村住房实行每年投保一次,保费由各乡镇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保险对象的征收,并于上一年年底之前与县人保财险公司结清下一年度保费,具体操作时间可与新农合同步进行。
(二)实行普通农户与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分类处理原则,即普通农户保费由各乡镇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组织所辖各村收取后与县人保财险公司结算,财政补贴部分由县人保财险公司依据结算情况汇总与民政局结算,并将参保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乡镇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与县级所属部门核查确定后,按村统一造册汇总交由县人保财险公司与县民政局结算,并报财政局备案。
(三)各乡镇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组织所辖各村统一投保后由各村与人保财险公司签订各村农房叠加协议,叠加保险生效。全县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自动参保。全县投保工作由县民政局与县人保财险公司签订全县农房叠加保险协议并负责监督叠加保险实施。
(四)县人保财险公司、民政部门联合负责组织指导乡镇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所辖各村填报“农房叠加保险投保情况表”,并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财政补贴拨付到人保财险公司。
(五)县民政局协调县人保财险公司负责对全县保费收取的业务指导。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是县政府立足漳浦县情、服务“三农”、精准扶贫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各乡镇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实做细各项工作,力争2017年实现农房叠加保险全覆盖。各乡镇场、绥安工业区、台创园和各村(居)委会要积极引导农户缴费投保,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居)委会统一组织办理缴费投保手续。
(二)强化职责分工。县人保财险公司、民政、农业局(农办)和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扎实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人保财险公司作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主体,要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强农惠农、保障民生的政策,将农房保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按照新签订的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确定的责任,加强与基层组织联系协作,及时做好勘验、理赔工作,着力提高理赔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为受灾户恢复重建提供支持。结合基层业务网点建设,密切与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及村级组织的联系,通过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及村级组织动员广大农户参保。民政部门作为农村住房保险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政策宣传;根据需要派员协助人保财险公司进行灾情现场查勘,协助做好灾害理赔工作;妥善处理保险理赔信访案件,积极回应受灾群众关切诉求。财政部门作为农村住房保险资金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村住房保险补贴资金和政策保障工作,根据年度预算,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财政补贴保费拨付到位;做好参保农户数量复核、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督工作;督促人保财险公司履行限时赔付责任,确保受灾户及时获得赔偿金。
(三)抓好政策宣传。县人保财险公司、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政策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保险、了解保险、支持保险、参与保险,真正做到农村住房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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