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盐茶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漳浦县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浦县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和防范义务,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进一步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漳浦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问责对象为全县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法律法规授权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能单位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是指上述各类单位和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决策、监管、生产经营管理中,违反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
第二章 追责程序及形式
第五条 追责形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由县道安领导小组提出追责建议,移交县效能办进行效能问责。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追责条款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部门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一)对县道安办发出的整改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的。
(二)未按序时进度建设交通安全劝导站或未落实劝导站“四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建道安综合整治执法小分队,有组建执法小分队未按规定开展工作或弄虚作假的。
(四)未落实“五小车辆”摸排、登记造册工作,未督促催告“五小车辆”上牌、年检、报废的。
(五)未按序时进度建设交通安全示范村(居、)示范学校、示范企业的。
(六)未落实村村通“大喇叭”交通安全宣传,每周少于两期或弄虚作假的。
(七)未按职责范围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每周交通安全课程少于1课时的。
(八)公安(边防)派出所、交警大队勤务中队未按序时进度完成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纠违指标的。
(九)交警大队各勤务中队未按规定落实国省道、县城区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公安(边防)派出所未按规定落实县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
(十)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未落实被检查发现1次的。
(十一)未及时维护交通安全设施或固定的交通信号被遮挡未及时处理的。
(十二)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十三)《漳浦县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工作目标考评》季度考评得分占总分值的70%以下且排名倒数第三名的。
(十四) 经县道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批评教育的。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部门的责任人给予诫勉教育。
(一)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亡人交通事故,1起死亡 1人的。
(二)未按要求成立道安组织机构,道安机构人员配备不到位,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大中型客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信息;未按要求提供逾期未审验准驾车型B2以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对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大中型客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型进行催告或未建立定期催告工作台帐的。
(五)未按序时进度排查上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未及时整改并上报验收的。
(六)占道堆物未及时清理导致发生伤人交通事故的。
(七)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
(八)未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未规范交通安全影响评价体系建设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
(十)未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
(十一)因道安工作不力被市级通报的。
(十二)20人以下单位年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查处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20人以上单位年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查处4人次以上9人次以下的。
(十三)《漳浦县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工作目标考评》季度考评得分占总分值的70%以下且排名倒数第二名的。
(十四)同一问题已被批评教育后再次发生的。
(十五) 经县道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他需要诫勉教育的。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部门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亡人交通事故,1起死亡 2人的。
(二)因道安工作不力被省级通报的。
(三)20人以下单位年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查处5人次以上7人次以下的;20人以上单位年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查处9人次以上13人次以下的。
(四)《漳浦县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工作目标考评》季度考评得分占总分值的70%以下且排名倒数第一名的。
(五)同一问题已被诫勉教育后再次发生的。
(六)经县道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通报批评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部门的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
(一)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亡人交通事故,1起死亡3人以上的。
(二)醉驾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
(三)20人以下单位年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查处7人次以上的;20人以上单位年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查处13人次以上的。
(四)同一问题已被通报批评后再次发生的。
(五)经县道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效能告诫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三同时”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二条 “四到位”指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装备到位、运作到位。
第十三条 “五小车辆”指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
第十四条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当年公布的违法代码为准。
第十五条 “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和文件有不相符的,以上级规定和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道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