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盐茶场,各工业区(园)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发改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规定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5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省政府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促进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建〔2016〕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县发改局在收到上级发改部门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及时将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有关项目补助资金指标文件时,应及时将相关补助资金指标反馈县发改局。
二、对通过发改系统申请下达的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的管理,按财政系统有关规定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根据项目资金下达的分类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做好项目管理工作(没有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
三、县财政局在收到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补助资金指标文件时,应及时将指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发分配并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发的指标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县发改局。
四、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县发改局和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结合“两随机”检查,由县发改局牵头、财政局配合对相关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合理使用,项目按要求建设,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