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浦政〔2017〕7号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境内陆生野生动物禁捕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主要是全县境内的自然保护区(小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林地、沿海防护林带、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含盐场、人工虾池)、鸟类迁徙通道、水库、旅游区等重点区域。
二、禁猎对象:主要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福建省重点和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期: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日,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野生动物全年禁止狩猎。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有: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土枪、气枪、排铳、弹弓、弓弩、毒药、麻醉药、炸药、铁夹、地弓、吊杆、电捕、猎套、网具、电子诱捕工具和装置。
五、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有: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
六、对违反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禁猎区、禁猎期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病监测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报批准手续。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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