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各工业区(园)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漳浦县劳动模范评选及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漳浦县劳动模范评选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弘扬劳模精神,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体现政府对劳动模范的重视和关心,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先进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评选表彰称号:漳浦县劳动模范。
(三)县劳动模范参评范围:凡在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且遵纪守法的个人,均为漳浦县劳动模范评选对象。
(四)评选劳动模范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等原则。
(五)劳动模范产生与管理。由漳浦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总工会做好全县范围内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等工作。
(六)县劳模评选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组成劳模评选委员会。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负责做好我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等工作。
(七)经费保障。县级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奖励、津贴补助、体检等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劳动模范的评选
(八)按相关要求申请设立漳浦县劳动模范表彰项目,原则上每5年评选表彰一次。
(九)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
1.推荐。被推荐的劳动模范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产生。履行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各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根据基层推荐上报候选人的先进事迹,确定初步推荐名单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评审。
2.评审。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县劳动模范初步推荐名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征求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漳浦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意见,确定初步候选劳动模范名单,报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评审确定正式候选人。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将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3.公示。将研究审定的候选人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批准。经公示如无异议,将候选人名单上报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
(十)评选劳动模范的条件。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2.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作出突出贡献者;
3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环保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4.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5.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6.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法治建设、生态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者;
7.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突出贡献者;
8.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劳动模范的表彰奖励
(十一)对县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十二)县政府举行表彰仪式,授予县劳动模范称号,发给证书、奖牌,对受表彰的个人发放一次性奖金,县劳动模范称号载入个人档案。
(十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县劳动模范事迹。
四、劳动模范的待遇
(十四)县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劳动模范的津贴制度和医疗补助制度。津贴和医疗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县政府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另行规定。
(十五)对县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一般每年由县总工会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医疗健康档案。县总工会不定期组织部分县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到外地短期疗休养。
(十六)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县级劳动模范待遇。
五、劳动模范的管理
(十七)全县各级劳动模范由县总工会负责统一建档,组织健康检查、疗休养及日常管理。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负责劳动模范日常工作、学习及生活有关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调入我县工作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其管理关系可按规定转入我县,按我县同类、同等级别劳动模范享受相关待遇。
(十八)加强劳动模范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建议,多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六、劳动模范称号的撤销
(十九)县劳动模范如出现下列情况,应撤销其县劳动模范称号。
1.伪造主要先进事迹的;
2.受到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4.因品行堕落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非法离境的。
(二十)撤销个人县劳动模范称号,应由所在单位作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由原命名机关撤销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从撤销称号之月起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二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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