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浦政﹝2008﹞14号
绥安、旧镇镇人民政府、大南坂农场、各工业(园)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推动建筑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69号)和《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县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20平方公里以及绥安工业区五个工业园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即县城区东至草埔;西至威惠公园;南至鹿溪;北至后潭以及绥安工业区所属的绥安、黄仓、旧镇、大南坂、金浦工业园等五个工业园规划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主体工程的项目)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三、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之日15日前向县建设局申报,县建设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勘察核实,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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