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婚姻登记实行县级集中办理的通知
浦政〔2008〕综39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民发[2007]56号文、福建省民政厅[2006]22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全县婚姻登记实行县级集中办理,各乡镇(场)政府不再办理婚姻登记。婚姻集中登记工作由县婚姻登记处负责,办公地点设在县妇幼保健院,2008年10月后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民发[2007]56号文、福建省民政厅[2006]22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全县婚姻登记实行县级集中办理,各乡镇(场)政府不再办理婚姻登记。婚姻集中登记工作由县婚姻登记处负责,办公地点设在县妇幼保健院,2008年10月后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