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浦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浦政〔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盐茶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漳浦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县政府法制办反映。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浦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应诉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行政应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场所、装备等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领导。

以县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部门,由分管该部门的副县长主管。重大、复杂的案件,应成立应诉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或县长指定,成员由县政府办、应诉承办单位、相关的县直机关单位和乡镇场各一名领导以及县政府法制办一名负责人组成。

县政府办负责案件应诉工作的牵头、协调、跟踪、督查。一般案件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协调;重大、复杂案件由主任协调。

县政府法制办具体经办应诉工作的跟踪、督查,审查案件应诉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指导应诉事务。

第五条 以县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行政应诉案件,按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二)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单独成为被告的案件,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提请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该工作部门或授权委托组织为应诉工作承办单位,负责应诉具体工作。

(四)因征地拆迁或房屋征收引起行政应诉案件的,如案涉行政行为实际由乡镇实施的,该乡镇人民政府为应诉工作承办单位,负责应诉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应诉工作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应诉工作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应诉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行政机关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应诉工作。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以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行政应诉案件,由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诉。

第九条  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办理行政应诉事务,承担下列职责:

(一)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等应诉法律文书;

(二)按照行政诉讼(复议)证据规定整理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提出出庭应诉人员人选;

(四)组织出庭应诉;

(五)承担行政应诉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确定应诉承办部门。

应诉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起草答辩状,整理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或复议案件办理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应诉,也可以委托一名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应诉,但不得只委托律师应诉。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与应诉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经应诉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必要时,也可直接向主管该案的副县长汇报。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认真研究案情和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和律师的意见。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因行政诉讼案件向县政府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的,按照应诉承办责任分工,由应诉工作承办单位签收;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县政府认为必要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签收。

应诉工作承办单位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件日期,其中应诉通知书及行政起诉状应按急件处理,在签收当天通报县政府法制办,并向县政府办领导或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重大、复杂的案件,还应向县长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通知县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就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应诉意见,并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报送审定。应诉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情简介。包括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应诉机关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基本分析等;

(二)拟出庭参加应诉人员名单;

(三)答辩状;

(四)在诉讼期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意见;

(五)在诉讼期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自行撤销或者变更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应诉通知书要求将答辩材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由应诉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办领导、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汇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重大、复杂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向主管该案的副县长直至县长汇报,经县政府办领导审核后,由主管该案的副县长或县长审批。

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答辩状代拟稿,需加盖应诉承办单位公章,并提交稿件电子版;

(二)当初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

(三)拟推荐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六条 答辩材料经县政府审定后,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将加盖县政府印章的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转送诉讼代理人,由其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七条 行政诉讼期间,被诉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存在败诉风险、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报送案件报告,并应将案件报告抄送县政府法制办。

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有关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参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促进案结事了。

第二十一条  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生效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及时依法履行,不得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和复议机关提出的复议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

第二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书,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梳理问题成因,采纳吸收其合理建议,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五条  应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和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下列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涉及群体性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建议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七)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确定一名应诉工作主管领导,同时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本机关日常应诉工作,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应诉机关在收到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后,应在5日内将判决书或裁定书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行政诉讼结案后,应诉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立卷归档,并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二十九条 应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行政应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应诉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年度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的总体情况及发展变化趋势;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的,或确认行政机关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情况及发展变化趋势;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的,或确认行政机关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原因。

(四)应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同人民法院的联系,定期通报行政执法动态和行政诉讼情况,共同研究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实际,合理制定行政应诉人员培训计划,通过召开研讨会、典型案例评析会和举办各类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行政应诉专项费用原则上由应诉承办单位承担,列入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由财政经费列支。民商事应诉经费的支出,参照行政应诉经费办理。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司法建议反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等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或者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县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漳州市人民政府受理的以漳浦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县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则;县政府应诉的民商事案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实施前颁发的《漳浦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浦政〔2009〕5号)同时废止,《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浦政〔2006〕综24号)规定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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