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安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漳浦县鹿溪南岸片区建设项目个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漳浦县鹿溪南岸片区建设项目私营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经省政府批复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认真组织实施。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浦县鹿溪南岸片区建设项目
个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漳浦县城市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漳浦县鹿溪南岸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
第二条 征收范围
详见漳浦县鹿溪南岸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第三条 征收人(征收部门,下同)及征收期限
一、征收人: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漳浦县国土资源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人委托绥安镇政府负责实施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 临时安置方式
临时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外自行过渡。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独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监察机关监督和审计部门全程审计。
第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个人住宅房、营业性用房、生产用房、临时建筑物、构建物、附属物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认定原则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的,以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征收人,不得分户或分割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效的《土地使用证》、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或有效土地权属文书,可视为完全产权。
三、房屋产权认定:属有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执照等)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范围内的房屋,认定为完全产权。
四、被征收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的地址、四至范围必须与被征收的房地产现状相符。
第八条 面积计算办法
被征收土地、房屋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现状测量计算。完全产权的按权属依据载明的面积计算,但实际面积小于权属依据载明的面积时,按实际面积计算(下同)。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测绘成果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并以复核结果为淮。
第二章 补偿安置办法
第九条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项目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实行分别计价,合并结算,不得分离补偿。个人自建房土地批准手续不够完整,仅办理一级,二级土地手续的,经村、镇、土地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证明是有效土地权属文书的,若被征收人能在征收期限内如期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土地可按有权属土地补偿,房屋可依据对应的权属土地面积按完全权属房屋补偿办法折价补偿,一级土地手续的按完全权属房屋的85%计价补偿,二级土地手续的按完全权属房屋的90%计价补偿。
一、个人自建房屋
(一) 土地补偿
1.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视为完全产权的土地,以该地块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三级手续的完全权属土地每平方米补偿1200元,二级手续的(已向镇政府缴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补偿1000元,一级手续的(只向村委会缴交土地补偿费的)且已建房的120㎡以内(含120㎡)每平方米补偿650元,超过120㎡的按150元/㎡补偿。
2.非完全产权的土地,现状建设用地根据建筑范围内的实际土地面积按非农用空杂地标准150元/㎡补偿,占用农用地的按当地的农用地征地标准补偿。
(二)房屋重置价补偿
1.房屋指框架、混合、石盖板、石(砖)木、土木结构且符合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要求的永久性建筑(下同)。
2.完全权属用地对应的具备居住条件房屋或营业性用房,可认定为完全产权房屋,按其完全权属土地范围内对应房屋面积计算可产权调换面积按附件一进行货币补偿计价。
3.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重置价根据有效证明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结构分类结合成新率按附件1对应标准进行补偿。
(三)附属物及二次装修按附件2的标准补偿
(四)临时建筑物、简易搭盖按附件3的标准补偿
(五)底层房屋地段差补偿
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按底层房屋沿街长度(延长平方米)补偿地段差,沿原旧国道324线的每平方米补偿3000元,沿京里村到溪南村主干道水泥路两侧的每平方米补偿2500元。
(六)底层营业性用房营业价值补偿
1.营业性用房认定条件
(1)经产权登记单位登记为商业店面的房屋,但已改变为
非营业性用房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认定(下同)。
(2)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
(3)1991年7月1 3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公布实施前已将沿街底层原住宅房(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建手续)改变为营业性用房,具备门市构造且办理有效的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并事实延续经营的房屋,但通道不纳入营业性用房认定范围。
2.营业面积计算办法
(1)按产权登记或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
(2)按临街自然间进深在独立开间宽2倍以内(含)的实际营业面积计算;超2倍的部分按住宅房计算。
营业性用房进深从临街外墙面算起,进深大于开间宽2倍的,计至2倍的位置,小于2倍的计至隔墙中心线或外墙面。开间宽按开间相邻两侧承重墙或承重柱之间的尺寸计算,外墙计至外墙面,共墙计至中心线或共墙双方协商的分界线。
3.营业价值补偿
符合营业性用房认定条件的,根据认定的营业面积沿旧国道324线的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补偿3000元,沿京里村至溪南村主干道水泥路面的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补偿2500元。
第十条 搬迁费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附件4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费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根据附件4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十二条 异地购房装修补偿
符合本方案第九条进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其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或折算后的可产权调换面积以附件1“产权调换或异地购房装修补偿”的标准给予装修补偿。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征收造成持续生产经营的营业性用房停产停业,按每月50元/m2一次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家庭作坊根据其实际规模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被征收人分配,被征收人与实际承租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 奖励和优惠补助办法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
一、按期搬迁腾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房的;对其被征收完全产权的房屋按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或折算后的可产权调换面积以附件1“签约搬迁奖励”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按期签约交地(指未建房独立产权的宅基地)奖励
对具有完全产权(独立产权)但未建成房屋的宅基地,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期交地的,按有效权属证明载明的批准用地面积给予200元/m2奖励,一级或二级手续的不享受该奖励。
三、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一)完全产权房屋按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或折算后的可产权调换面积以附件1“货币补偿奖励”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具有完全产权(独立产权)但房屋未建成的宅基地,按有效权属。证明载明的批准用地面积奖励200元/m2,一级或二级手续的不享受该奖励。
第十五条 特殊群体优惠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房的:1.年龄7 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2.残疾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1OOO元、二级500元、三级300元、四级200元;3.烈属可凭烈属证每户可一次性领取2000元补助;4.五保户根据政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置。
第四章 搬迁和财务结算办法
第十六条 搬迁时间和方式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自行完成搬迁腾房并移交给征收人,征收人验收后签发《搬迁腾房验收证》
第十七条 财务结算
被征收人持《搬迁腾房验收证》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向征收人领取补偿款。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装修不完整的完全产权常规结构的房屋补偿办法。
一、主体完成,内外墙和门窗水电均未装修的,重置单价按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60%计算。
二、主体完成,内外墙、窗户已装修,室内未装修的,重置单价按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80%计算。
三、主体完成,外墙未装修,室内、门窗、水电已装修且在居住的,重置单价按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90%计算。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的房屋(征收红线公布前建成)处理办法。
一、批建手续不完整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用地权属为完全产权但房屋批建手续不完整,若被征收人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批准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可参照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含奖励)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二、无批建手续的违法建筑
被征收房屋的用地权属为无权属的,原则上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房屋可参照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含奖励)标准的80%予以补偿。
三、利用天井、露台、阳台、屋顶、围墙搭建的房屋一律接临时建筑物的标准补偿。
四、以上三种情形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拒绝签约或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征收红线公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个人自建房屋面梯间檐口高度1.8 -2.2米(不含2.2米)的,按70%计算建筑面积并入相应结构补偿,小于1.8米的一律按附属物计算。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的,阁楼最低一侧层高在2.2 米以下1.5米以上的按15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偿,1.5米以下按搁载计算。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补征收人逾期签约或拒绝搬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规定处理,不得享受本方案所有奖励和优惠补助。
第二十三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损坏、哄抢、盗窃财物,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包括房屋的基础、回填土方、墙体、楼地面、屋盖、楼梯、屋面栏杆、给排水、化粪池、电气管线等主体工程和墙面天棚抹灰及涂料、地板砖、楼梯扶手、杉木门窗、屋面防水及隔热、卫生洁具、灯具等普通装修项目。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应在丈量、协商时向征收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四、城建部门管理凭证;
五、营业场所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六、需迁移的水、电、有线电视及宽带用户凭证;
七、与征收补偿安置其它有关的材料、凭证。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提交原件供征收人核对。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被征收房屋的完整性,及时办理腾房交接手续,已补偿的建筑材料及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不得拆除。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在征收前的应交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交清。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本方案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款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征收当事人认可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租赁纠纷未解决、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权属不清的房地产,征收人可就被征收房地产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和被征收人为侨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由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漳浦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个人自建房屋(合法建筑)综合补偿价格标准一览表
2.附属物及二次装修、树木补偿价格表
3.临时建筑物补偿价格表
4.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