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盐茶场,县直各单位:
《漳浦县自来水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4月8日县政府第四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颁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漳浦县自来水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漳浦县城镇供水管理,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供水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浦县建设局主管漳浦县城镇供水工作,漳浦县自来水总公司为漳浦县公用服务性的供水企业。
第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简称用户),必须按规定有偿使用自来水,爱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四条 鹿溪为漳浦县城镇供水的主要水源,由漳浦县水电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 供水水源的分配要在优先满足城镇人民生活饮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漳浦县建设局应积极配合供水调度。
第六条 严格执行《漳浦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
第七条 漳浦县供水设施的建设必须纳入漳浦县总体规划范围,适应漳浦县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八条 漳浦县自来水总公司作为我县的供水企业,努力挖潜、改造,提高综合供水能力和水质。
第九条 凡申请用水或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自来水增容费、排水设施使用费,用于供水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 供水企业和有关部门对供水工程要严格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运转。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县自来水总公司应做好供水设施的建、修、管和自来水的产、供、销,做到水质好、水压够、计量准、维修及时、收费有据。出厂水水质合格率要达到100%,管网千线末梢服务压力不低于0.12兆帕,管网维修及时率要达到97%。
第十二条 县自来水总公司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计划停电、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通过县有线广播电视或张贴停水通知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十三条 县自来水总公司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给予工作便利的义务。
第十四条 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应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到自来水收费窗口或通过银行转帐缴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规定标准加收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不交的,供水部门可签发“限期缴纳水费通知单”,逾期两个月不交的,供水部门有权停止供水,对所欠水费有权按法定程序继续追讨。
第十五条 申请用水的用户,必须在施工前向供水部门提供建筑物供水设施的图纸、用水量、水质水压要求等资料。经供水部门实地勘察,符合供水要求后,才能予以接水。进户总水表(包括总水表,没有总水表的建筑物在建筑物外墙以外30公分处)以外的供水设施的勘察安装由供水部门负责实施。材料及勘察、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若因安装需要必须破路等的,用户还须向有关部门办妥破路等手续。
第十六条 用户水表迁移、过户或临时停水、改变用水性质均必须向供水部门办理手续。
用户申请水表迁移,应结清水费,经供水部门批准后由供水部门负责拆装,拆装所需工料费用由用户承担。水表过户,新旧用户须向供水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结清水费,否则,所欠水费由新用户承担。
用户暂不用水,又不申请临时停水,每月须按基本水吨数交纳水费(基本水吨数见附表)。
用户临时停水或违章停水后,请求复装须缴纳复装费(见附表)。已停水半年以上的用户,申请复装按新装手续办理。复装需添配材料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七条 水表校验由县技术监督局或委托供水部门进行。为使水表计量准确,供水部门可按规定要求换回水表进行校验,校验费由用户承担(标准见附表)。用户对水表计数发生疑问,也可向供水部门预交水表校验费要求校验水表,若校验结果误差超过正负3%,供水部门应按校验结果更正当月水费并退回校验费;若误差不超过正负3%,供水部门可不退还水表校验费。用户在水表校验期间,须按用水时间、管道流量缴纳水费。
第十八条 公共消防设施由消防部门投资建设和使用,由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维护费按每只消防栓每年150元由县财政局拨给县自来水总公司。发生火灾消防栓用水,消防部门应在火灾消灭后12小时内向自来水总公司报告用水量。消防演习须使用消防拴必须先取得供水部门的同意。
用户内部专用消防栓应设立专用水表,消防栓由自来水总公司铅印钳封,火警时用户可自行破封用水,火灾消灭后12小时内应报告自水总公司灭火用水量,交缴水费并重新加封。
公共市政用水(包括城区绿化、酒水车、公厕用水),用水单位应到自来水总公司办理用水手续,定点取水,装表计费。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镇公共供水。
第二十条 用户每月用水量不足水表口径规定基本吨数时,按基本吨数计费。
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一条 县自来水总公司对其管理的城镇供水的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公共供水设施,严禁擅自启用、损坏、窃取公共供水措施或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县自来水总公司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公共供水管网。
第二十三条 城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下和地面范围内,严禁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报县建设局批准,自来水总公司备案,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其各项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自来水供水设施的产权,以进户总水表(没有进户总水表的以建筑物外墙以外30公分处)为界划分。水表以外管道及附属设备,产权属县自来水总公司,由其负责管理维护,并有权改装管道或为其他用户接水,用户对自己投资的户外管无权移改或拆除;水表以内的用水设施,产权属用户,由其自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五条 为能按时准确抄表,用户不得在水表处堆放任何物品,若因表盖损失、水表埋没、污水串入表箱等而影响水质、抄表和维修,自来水总公司有权通知用户限期修整,对拒不整改的,可加倍收费或停止供水。水表或水表箱等受损,照价赔偿。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来水总公司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自来水总公司有权给予停止供水。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擅自转接,转让供水设施,转供、转卖自来水的;
(三)污染供水管网水质的;
(四)用各种手段偷取自来水的;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其他违章用水的。
有本条第(一)项行为,按第四章第十四条处理;有本条第(二)项行为,可处于300-1000元罚款;有本条第(四)项行为,除限令补交水费外,可处于500-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供水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县建设局有权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供水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浦县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管理区域,各乡、镇、场自来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各种费用附表
| 表径(mm) | 复装费(元) | 校验费(元) | 基本水吨数(吨) |
| 15 | 10 | 2 | 5 |
| 20 | 10 | 2 | 50 |
| 25 | 14 | 2 | 120 |
| 40 | 21 | 2 | 200 |
| 50 | 30 | 2 | 360 |
| 50(法接) | 164 | 3 | 360 |
| 80 | 250 | 3 | 1200 |
| 100 | 332 | 3 | 1600 |
| 150 | 544 | 3 | 2600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