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物价局 漳浦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漳浦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漳浦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日,自2014年7月25日至8月23日止。受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公众意见既可来人来电来函反馈,也可采取电子信件投送。
电子邮箱:zp12358@163.com
Wgg3221659@163.com
联系电话:0596-3107215(县物价局)
0596-3221659(县房管局物业管理股)
附:1、漳浦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说明
2、漳浦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漳浦县物价局 漳浦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7月25日
漳浦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说明
漳浦县物价局和漳浦县房管局自2013年底起,深入开展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意见,认真查阅和借鉴各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在充分考虑业主的承受能力和物业服务成本的前提下,创新性地拟定我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就调整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兼顾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旨在引导和促进漳浦县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和公开、透明的物业服务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
二.本标准与我县之前的标准和现在漳州市区的标准相比有较大的改变:一是服务内容的分项改变较大,将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并根据服务水平的高低分为5个等级。改变后的分项更合理,更能区分不同小区的不同物业服务需求;二是服务项目的选择更灵活更合理。本标准规定各小区既可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也可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有利于各小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定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三是收费标准细化至每个服务项目的每个等级,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最高为1.70元/m2 ,最低为0.38元/m2 。这样更能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时更有协商的余地和空间,更易于定出合情合理的标准。
三.本标准强调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费场所公布具体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
四.本标准还规定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或销售单位)应将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与房地产销售的明码标价内容一并公布,让物业买受人在买房时就知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五.本标准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执行本标准。而业主已大部分入住的小区和原已确定收费标准的小区也可以参考本标准,但必须经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依法依规协商约定后方可执行。
漳浦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漳浦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汇总表。(见附件一)
二.《漳浦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项服务等级和相应的收费参考标准。每个住宅小区物业的各项服务应根据各小区的实际情况选择服务等级进行组合,既可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物业服务费为所选择的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
三.《漳浦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可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四.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漳浦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协商确定。
五.业主已大部分入住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时,可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漳浦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具体约定收费标准。
六.原来已确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如在本指导标准发布后需调高收费标准,必须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依法约定,且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以及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具体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并主动接受价格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九.其它有关事项按《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从2014年 月 日起实行。《漳浦县物价局、漳浦县建设局关于公布漳浦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的通知》(浦价字【2009】42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一.本收费标准由漳浦县物价局和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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