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佛昙镇商贸街片区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2013-07-15 16:36 来源: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佛昙镇商贸街片区

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浦政〔2013〕20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漳浦县佛昙镇商贸街片区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该方案已在征收区域内的公开栏张贴公示,征求意见期限30日,自2013年7月5日至8月3日止。公众意见受理部门为漳浦县佛昙镇人民政府(受理地点:漳浦县佛昙镇鸿江大街54号;受理时间: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公众意见反馈应书面提出,可按以下途径投送:

1.电子信件投送,邮箱:zpytianfu2008@163.com;

2.意见箱投送,意见箱设立在佛昙镇鸿江大街54号镇政府机关办公大楼门口。

联系电话:0596—3661512

联 系 人:赵卫强、杨添福、蓝进强、柯碧芹。

附件:漳浦县佛昙镇商贸街片区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漳浦县佛昙镇商贸街片区一期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佛昙镇镇区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漳浦县佛昙镇商贸街片区一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集体所有制单位(简称公建单位)的,按《漳浦县佛昙镇商贸街片区一期建设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集体所有制单位房地产收储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佛昙镇商贸街片区建设项目(一期),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人(征收部门,下同)及征收期限

一、征收人: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人委托漳浦县佛昙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第四条  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安置房建设标准和临时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就近集中安置住宅套房(简称安置房)。

二、安置房地点:佛昙镇商贸街片区一期建设项目A幢。

三、安置房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四、临时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外自行过渡。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独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部门全程审计。

第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个人住宅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产权调换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顺序选房。

二、营业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或作价后调换安置房。

三、生产用房、已倒塌房屋、临时建筑物、构建物、附属物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认定原则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的,以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征收人,不得分户或分割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效的《土地使用证》、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或有效土地权属文书,可视为完全产权。

三、房屋产权认定:属有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执照等)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范围内的房屋,认定为完全产权。

四、被征收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的地址、四至范围必须与被征收的房地产现状相符。

第八条  面积计算方法

被征收土地、房屋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现状测量计算。完全产权的按权属依据载明的面积计算,但实际面积小于权属依据载明的面积时,按实际面积计算(下同)。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测绘成果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安置房面积选房时按设计图纸根据有关规定测算,交房时按实测面积结算(两种面积均含公摊建筑面积)。

第二章  补偿安置办法

第九条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项目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实行分别计价,合并结算,不得分离补偿。

一、土地补偿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视为完全产权的土地,以该地块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每平方米补偿1200元。

(二)非完全产权的土地,旧镇区现状建设用地按土地实际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占用农地的每平方米补偿60元。

二、房屋重置价补偿

房屋指框架、混合、石盖板、石(砖)木、土木结构且符合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要求的永久性建筑(下同)。

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根据有效证明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结构分类结合成新率按附表一对应标准进行补偿。

三、附属物及二次装修按附表二的标准补偿。

四、临时建筑物、简易搭盖按附表三的标准补偿。

五、沿鸿江大街底层房屋地段差补偿

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按底层房屋沿街长度(延长米)以4000元/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六、沿街底层营业性用房营业价值补偿

(一)营业性用房认定条件

1.经产权登记单位登记为商业店面的房屋,但已改变为非营业性用房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认定(下同);

2.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

3.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公布实施前已将沿街底层原住宅房(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建手续)改变为营业性用房,具备门市构造且办理有效的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并事实延续经营的房屋,但通道不纳入营业性用房认定范围。

(二)营业面积计算办法

1.按产权登记或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

2.按临街自然间进深在独立开间宽2倍以内(含)的实际营业面积计算,超2倍的部分按住宅房计算。

营业性用房进深从临街外墙面算起,进深大于开间宽2倍的,计至2倍的位置,小于2倍的计至隔墙中心线或外墙面。开间宽按开间相邻两侧承重墙或承重柱之间的尺寸计算,外墙计至外墙面,共墙计至中心线或共墙双方协商的分界线。

(三)营业价值补偿

符合营业性用房认定条件的,按认定的面积以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公建单位拍卖出售的房屋,如拍卖出售合同对房屋或土地权属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按上述相应的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条  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方式

实行被征收房屋所有补偿价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互补的方式,即按本方案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款,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款对抵,差额互补。

二、产权调换条件

被征收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可产权调换安置房:

(一)房屋用地权属为完全产权;

(二)房屋为具备居住条件的住宅房或营业性用房;

(三)房屋权属为完全产权。

三、产权调换原则

(一)选择产权调换原则上应当为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其建筑面积和补偿价款应当合并计算进行产权调换,不得析产分户。

(二)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或可调换折算面积(统称可调换面积)任选一项进行产权调换和安置房款结算。

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按有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计算。

可调换折算面积:以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款(含土地补偿款)除以安置房相应安置单价折算的面积为可调换折算面积,但其附属物、临时建筑物、二次装修、奖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地段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价款不得计入面积折算。

(三)所选的安置房总面积不超过可调换面积的1.5倍,但所选安置房总面积在70㎡以下的不受此限。

四、产权调换面积及套数规定

产权调换以最接近安置房户型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一)可调换面积在80㎡(含)以内的,只能选择安置房一套,其中可调换面积在45㎡(含)以内的,只可选择面积在70㎡以下的户型。

(二)可调换面积在80-200㎡(含)以内的,可选择安置房二套。

(三)可调换面积在200-300㎡(含)以内的,可选择安置房三套。

(四)可调换面积在300㎡(不含)以上的,选择安置房最多不超过四套。

五、安置房计价标准

安置房面积在可调换面积1.1倍以内(含)的按相应的安置价结算,超1.1倍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安置价、市场价详见附表五和附表六。

六、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后,按搬迁腾房的顺序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第十一条  搬迁费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附表七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费。

第十二条  临时安置费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以附表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对其实际用于调换的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不含剩余可产权调换面积或安置房大于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附表七的标准结合以下办法另行计发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费补偿:

一、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补偿费计算与发放办法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以月为单位计算。

(二)在过渡期限内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人发出安置房交房结算通知之日止;因征收人原因逾期交付安置房,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逾期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2倍标准计算。

(三)在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时,预发20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实际过渡期不足20个月的按20个月发放,超20个月的部分在办理交房手续时按实际发生时间结算。

(四)征收人发出书面交房结算通知后,征收人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或异地购房装修补偿

符合本方案第十条产权调换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按其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以附表一或附表四“产权调换或异地购房装修补偿”的标准给予装修补偿。

第十四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征收造成持续生产经营的营业性用房停产停业,按每月50元/㎡一次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家庭作坊根据其实际规模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被征收人分配,被征收人与实际承租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  奖励和优惠补助办法

第十五  条奖励办法

一、按期签约搬迁腾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房的,对其被征收完全产权的房屋按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以附表一或附表四“签约搬迁奖励”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按期签约交地(指未建房独立产权的宅基地)奖励

对具有完全产权(独立产权)但未建成房屋的宅基地,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期交地的,按有效权属证明载明的批准用地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三、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一)完全产权房屋按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以附表一或附表四“货币补偿奖励”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具有完全产权(独立产权)但房屋未建成的宅基地,按有效权属证明载明的批准用地面积奖励200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享受该款规定的奖励,但调换后剩余的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或批准用地面积可享受本款对应奖励。

第十六条  优惠补助

一、特殊群体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房的:1、年龄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2、残疾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1000元、二级500元、三级300元、四级200元;3、烈属可凭烈属证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4、五保户根据政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置。

二、储物间申购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以产权户为单位,每户可按优惠价2500元∕㎡申请购买一间底层面积在20㎡以下的储物间,按安置房选房顺序号进行申购,购完即止。

第四章  搬迁和财务结算办法

第十七条  搬迁时间和方式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自行完成搬迁腾房并移交给征收人,征收人验收后签发《搬迁腾房验收证》,选择产权调换的加签发《选房顺序号》作为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凭证。

第十八条  财务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持《搬迁腾房验收证》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向征收人领取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房结算

被征收人持《选房顺序号》按规定的时间进行选房,并按通知的时间与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和安置房价款,签订《安置房产权调换协议书》。

1.被征收人应将征收补偿款全额转为安置房购房预交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可领取)。

2.征收补偿款超过安置房价款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房产权调换协议书》后一次性领回。

3.征收补偿款少于安置房价款的应当补交差额款:

(1)属购买一套安置房的,征收补偿款不足安置房价款30%的,被征收人必须在选房结算时补至30%;

(2)属购买二套及以上安置房的,必须补至60%;

(3)其余结欠款项在征收人通知交房时全部交清。

被征收人选房后,必须在征收人通知结算之日起15日内与征收人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产权调换,按本方案的补偿标准转为货币补偿。预交的安置房价款不计利息。

(二)竣工交房结算

安置房竣工后被征收人必须在征收人通知规定时限办理交房手续并结清安置房价款,否则征收人不再保留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安置房,其被征收的房产按本方案的补偿标准转为货币补偿。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装修不完整的完全产权常规结构的房屋补偿办法。

一、主体完成,内外墙和门窗水电均未装修的,重置单价按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60%计算。

二、主体完成,外墙、窗户已装修,室内未装修的,重置单价按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80%计算。

三、主体完成,外墙未装修,室内、门窗、水电已装修且在居住的,重置单价按相应结构及成新率的90%计算。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的房屋(征收红线公布前建成)处理办法。

一、批建手续不完整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用地权属为完全产权但房屋批建手续不完整,若被征收人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批准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可参照完全产权房屋的补偿(含奖励)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二、无批建手续的违法建筑

被征收房屋的用地权属为非完全产权的,原则上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能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腾房的,按完全产权房屋补偿(含奖励)标准的80%予以补偿。

三、利用天井、露台、阳台、屋顶、围墙搭建的房屋一律按临时建筑物的标准补偿。

四、以上三种情形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拒绝签约或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征收红线公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个人自建房屋面梯间檐口高度1.8~2.2米(不含2.2米)的,按70%计算建筑面积并入相应结构;小于1.8米的一律按附属物计算。

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配套的工具间层高在2.2米以上(含)的,可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附表四的标准补偿;层高在2.2米以下的,按附属物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的,阁楼最低一侧层高在2.2米以下1.5米以上的按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1.5米以下按搁载计算。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逾期签约或拒绝搬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不得享受本方案所有奖励和优惠补助。

第二十四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损坏、哄抢、盗窃财物,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包括房屋的基础、回填土方、墙体、楼地面、屋盖、楼梯、屋面栏杆、给排水、化粪池、电气管线等主体工程和墙面天棚抹灰及涂料、地板砖、楼梯扶手、杉木门窗、屋面防水及隔热、卫生洁具、灯具等普通装修项目。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应在丈量、协商时向征收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四、城建部门管理凭证;

五、营业场所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六、需迁移的水、电、有线电视及宽带用户凭证;

七、与征收补偿安置其它有关的材料、凭证。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提交原件供征收人核对。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被征收房屋的完整性,及时办理腾房交接手续,已补偿的建筑材料及附属物归征收人所有,不得拆除。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在征收前的应交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交清。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对本方案确定的被征收房屋或安置房价款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或安置房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征收当事人认可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租赁纠纷未解决、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权属不清的房地产,征收人可就被征收房地产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手续。

第三十二条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和被征收人为侨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由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漳浦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个人自建房屋(合法建筑)综合补偿价格标准

一览表

二、附属物及二次装修、树木补偿价格表

三、临时建筑物补偿价格表

四、集资房、商品房、房改房综合补偿价格标准一览表

五、小高层、高层安置房安置价格表

六、小高层、高层安置房市场价格表

七、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表

附表一

个人自建房屋(合法建筑)综合补偿价格标准一览表

结构

成新率

各项补偿标准(元∕㎡)

重置价补偿

产权调换或异地购房装修补偿

签约搬迁奖励

货币补偿奖励

合计

基价

补偿比例

实补单价

框架

100%

1420

1.1

1562

450

600

500

3112

90%

1280

1.1

1408

450

600

500

2958

80%

1140

1.1

1254

450

600

500

2804

混合

100%

1250

1.1

1375

450

600

500

2925

90%

1125

1.1

1238

450

600

500

2788

80%

1000

1.1

1100

450

600

500

2650

石盖板

100%

950

1.1

1045

450

600

500

2595

90%

880

1.1

968

450

600

500

2518

80%

810

1.1

891

450

600

500

2441

石(砖)木

100%

880

1.1

968

450

600

500

2518

90%

820

1.1

902

450

600

500

2452

80%

760

1.1

836

450

600

500

2386

土木

100%

750

1.1

825

450

600

500

2375

90%

700

1.1

770

450

600

500

2320

80%

650

1.1

715

450

600

500

2265

备注:1、本表综合补偿价合计数为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产权调换方式的必须扣除货币补偿奖励金额。

2、重置价未含房屋用地补偿价值,土地按本方案相应的标准另行补偿。

3、成新率取定值:建设10年以内(含)100%;10—20年(含)90%;20年以上80%。

4、重置价含本方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项目价值,装修不完整的视实际情况结合本方案的规定现场折价。

附表二

附属物及二次装修、树木补偿价格表

序号

名称

内容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天井、地面

水泥地面

M2

30

 

2

加工石材地面

M2

60

 

3

围墙

砖、石砌围墙240墙

M2

100

含基础、抹灰,面积以天井地面起计算

4

砖、石砌围墙180墙

M2

80

5

砖、石砌围墙120墙

M2

60

6

夯土围墙

M2

50

7

纯地基砌体

以砌体工程量计算

M3

200

指未建房基础 

8

铁门

外围墙铁门

M2

130

其他铁门不补

9

不锈钢门

包含门框(型号304)

M2

750

按洞口面积

10

防盗钢门(入户门)

双层

付

800

补差

11

围墙铁花大门

有衬铁板

M2

600

密封式

12

围墙铁花大门

无衬铁板

M2

450

通透式

13

铝合金卷帘门

 

M2

80

补差

14

卷帘门电动机

 

台

600

 

15

卫生间门

不锈钢(含门框)

个

150

补差

16

卫生间门

铝合金

个

100

补差

17

烤漆封板铁门

成品安装

个

250~300

补差

18

店面不锈钢框钢化玻璃门

 

M2

300

补差

19

店面不锈钢框玻璃窗

 

M2

200

补差

20

铝合金门窗

 

M2

110

补差

21

铝合金纱窗门

 

M2

40

 

22

其他纱窗门

 

M2

25

 

23

木作门套

 

个

100-150

 

24

窗帘盒

 

M

50

 

25

木作窗套

 

个

50-100

 

26

水磨石地面

 

M2

40

补差

27

水泥花砖地面

 

M2

30

补差

28

缸砖地面

 

M2

40

补差

29

石板材地面

 

M2

60

补差

30

高档玻化地板砖

60×60

M2

45

补差

31

80×80

M2

55

补差

32

100×100及以上

M2

65-85

补差

33

强化木地板

 

M2

50-60

补差

34

墙面磁贴

内外墙贴面

M2

50

补差

35

乳胶漆、水泥漆

 

M2

15-20

 

36

石膏条

 

M

5

 

37

墙纸

 

M2

10

补差

38

木作墙裙

 

M2

30~40

 

39

吸顶灯

 

盏

30

 

40

壁灯

 

盏

30

 

41

天棚塑料扣板

 

M2

30

 

42

铝塑板吊顶

 

M2

70-80

 

43

硅酸钙板面层油漆吊顶

 

M2

50-60

 

44

木纹面板、有机板、玻璃板吊顶

 

M2

50-60

 

45

集成铝板吊顶

 

M2

80-110

视品牌定价

46

铝合金隔墙

 

M2

160

补偿

47

土灶

户

300-500

液化气具不属补偿范围

48

高档石板材整体橱柜

含橱门

M

500

 

59

石板材灶台

 

M

250

 

50

马桶

抽水瓷器

个

300

 

51

小便斗、蹲位

瓷器

个

100

 

52

浴缸

 

个

300

 

53

屋面女儿墙

含内外抹灰

M2

80

墙厚120以上

54

琉璃瓦

含瓦脊、瓦针

M2

110

 

55

曲瓦

 

M2

80

 

56

水井

普通水井

口

1500

 

57

管井

手动吸水管井

口

800

 

58

水井电动抽水设备

 

套

350

 

59

闭路电视广播

 

户

100

 

60

电话迁移

 

户

158

 

61

空调迁移

 

台

150

 

62

钢管防盗网

 

M2

80

 

63

不锈钢防盗网

 

M2

130

型号304

64

室外简易不锈钢梯

 

M

80

 

65

室外简易铁梯

 

M

50

 

66

不锈钢楼梯栏杆扶手

 

M

150

补差

67

屋面蓄水箱

钢筋砼结构

M3

500

有盖

68

不锈钢水箱

1吨

座

400

 

69

不锈钢水箱

2吨

座

600

 

70

水表

 

户

300

 

71

电表

 

户

360

 

72

宽带

 

户

58

移户费

73

三相电

20A

户

1500

应提供供电所发票或证明材料

74

三相电

40A

户

3000

75

三相电

60A

户

4500

76

太阳能

 

管

40-60

 

77

零星钢筋混凝土

 

M3

500

 

78

室外洗衣池

 

个

150

 

79

搁载

杉木、钢木(含板)

M2

100

 

80

松杂木(含板板)

M2

80

 

81

简易搁载

M2

60

 

82

猪舍、厕所等

 

M2

100-150

 

83

蘑菇坪

 

M2

120

按占地面积计算(含五层以上菇床)

84

果树

龙眼、荔枝树冠5米以上

株

500

 

85

龙眼、荔枝树冠5米以下,1.5米以上

株

150-300

 

86

龙眼、荔枝树冠1.5米以下,1.0米以上

株

50-150

 

87

龙眼、荔枝树冠1.0米以下

株

50

 

88

毛竹

 

枞

200

 

89

桃李树

 

株

50-100

 

备注:

1.未标明项目套用相应类似项目或按有关市场价折减计算补偿。

2.表中单价为拾成新附属物及二次装修补偿单价,实际补偿单价视其建材质量结合成新率按实调整。

3.补偿后的附属物装修材料归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得自行处理,列入搬迁交房验收范围;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已补偿的,扣回相应的补偿款。

4、树木指房屋周边零星树木,成片的按当地征地赔青的标准补偿。

附表三

临时建筑物补偿价格表

类别

说明

补偿单价(元/m2)

砖(石)、土木瓦房

层高2.2米以上墙体完整,室内外有装修室外有简易装修,水电门窗齐全能正常使用。

外墙180㎜及以下

450

外墙180㎜以上

500

砖(石)墙体,石棉瓦或油毡、木板砼屋盖

层高2.2米以上墙体完整,室内外有装修室外有简易装修,水电门窗齐全能正常使用。

外墙180㎜及以下

430

外墙180㎜以上

480

砖(石)墙体,彩钢屋盖

层高2.2米以上墙体、门窗完整,室内外基本装修,槽钢、或工字钢、角钢屋架,水电门窗齐全能正常使用。

外墙180㎜及以下

450

外墙180㎜以上

500

彩钢工棚

镀锌管,槽钢或工字钢、角钢主架。

四周无围护

120

四周有围护

180

石棉瓦、油毡工棚

石(木、其它)柱、竹(木)屋架、墙体有围护。

100—150

铁皮、石棉瓦车棚

60—90

备注:以上单价包括基础、墙体、屋盖、基本装修等项目的价值。

附表四

集资房、商品房、房改房综合补偿价格标准一览表

结构

成新率

各项补偿标准(元∕㎡)

含土地重置价

产权调换或异地购房装修补贴

签约搬迁奖励

货币补偿奖励

合计

框架

100%

2100

450

600

500

3650

90%

2050

450

600

500

3600

80%

2000

450

600

500

3550

混合

100%

2000

450

600

500

3550

90%

1950

450

600

500

3500

80%

1900

450

600

500

3450

备注:1、综合补偿价合计数为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产权调换方式的必须扣除货币补偿奖励金额。

2、含土地重置价包括房屋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及本方案第二十六条的项目价值。

3、成新率取定值:建设10年以内(含)100%;10—20年(含)90%;20年以上80%。4、被征收房屋在三、四层的按表中的标准计算,其他楼层各减少50元∕㎡。

附表五

小高层、高层安置房安置价格表

单位:元/㎡

结构质式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七层以上

框架

3000

3000

3050

3050

3100

3100

3100

按每层递增50元/㎡累进

附表六

小高层、高层安置房市场价格表

单位:元/㎡

结构质式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七层以上

框架

3500

3500

3550

3550

3600

3600

3600

按每层递增50元/㎡累进

附表七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表

项目

搬迁费(元/m2·次)

临时安置费

(元/m2·月)

住宅

营业性用房

10

10

10

备注:搬迁补助费不足300元/次,按300元计。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